由华致酒行、河北中烟、贵州荷花酒业三方共同出品的酱香型白酒品牌“荷花”屡遭商标侵权。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杜酱荷花”侵害了“荷花”商标权,应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相关酒类产品,并向“荷花”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本案是白酒行业的又一标志性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据了解,产自茅台镇核心产区的荷花酒,其历史可追溯至清道光年间,从一家老酒坊发展成如今中国酱酒的经典品牌。“荷花”品牌由华致酒行、河北中烟、贵州荷花酒业三方共同出品,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类白酒“荷花”商标注册证书。“荷花”酱酒收获了市场口碑,但也被仿冒者“盯上”,屡遭恶意仿冒。
本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16899095号“荷花”驰名商标权,判决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标识16899095号“荷花”商标近似的酒类产品,相关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恶意较大,责令其于3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