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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小米胜诉!最高院终审认定GE公司HEVC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知产财经获悉,2025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GE视频压缩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小米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美国GE视频压缩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判决中认定涉案HEVC发明专利无效的结论。

  知产财经获悉,2025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GE视频压缩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小米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美国GE视频压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E视频压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判决中认定涉案HEVC发明专利无效的结论。

案情简介

  GE视频压缩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解码数据流的方法、生成数据流的方法及其解码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412832.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25日。该专利在视频编解码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对视频传输和存储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1月5日,小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小米公司提交了证据1-16,其中证据1为美国专利文献US20080298694A1,证据6为中国专利CN101507280A。

  2022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是结合证据1和证据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GE视频压缩公司不服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理由是,被诉决定错误解读证据1,将证据1未实际公开的内容认定为公开。

  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3753号行政判决,驳回GE视频压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GE视频压缩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一审第三人小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GE视频压缩公司主张,证据1中,当airp_flag=0时,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认定mb_type就是从数据流中读取,故证据1未隐含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忽略对于所述第一数组的所述局部对应区块的编码参数,从所述数据流中导出针对所述第二数组的各个区块或区块的适当子集的编码参数”的技术特征。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最高院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二数组区块的编码参数的两种来源,在此情况下判断当airp_flag=0时是否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认定mb_type就是从数据流中读取,对涉案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不产生影响。

  最高院指出了被诉决定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瑕疵: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证据1表3的伪代码存在问题,在此情形下只能从数据流中读取mb_type。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主张,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争议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创造性,最高院认为,即使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教导和启示,在面对如何在不允许对当前宏块进行平面间残差预测的情况下获得当前宏块的mb_type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编码侧将mb_type编码汇入数据流中,解码侧从数据流中读取mb_type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判决结果

  最高院认为,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驳回GE视频压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GE视频压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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