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创公司注册了“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搜索引擎付费推广自身网页时,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搜索关键词。网络用户搜索相关词条时,会根据搜索进入被告网页。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服务中将原告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的“泡泡马特”“molly”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个别企业为追求利益在搜索引擎中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搭便车”“蹭热度”,将以他人注册商标为搜索对象的用户不当地引流至自身网页,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结果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推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边界,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