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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平台用户认证侵害商标权案

  合议庭成员:李莉莎、王栖鸾、刘佳欣

  承办人:李莉莎

  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7789854号“凑凑”图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的服务类别上。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同城网加盟宣传中使用“湊湊”等字样,侵害其涉案商标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79 550元及合理开支20 445元。

  本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涉案行为。结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后台记录及用户使用协议等,可以证明涉案加盟信息为第三方发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涉案加盟信息的直接发布主体。第三方发布涉案加盟信息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直接侵害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在此情况下,法院结合如下因素,认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第一,涉案加盟信息页面显示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加V认证用户,平台针对帐号进行加V认证意味着平台对帐号发布者信息进行了审核和认证,普通用户亦会对加V认证企业更有信赖感,此种认证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平台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平台在进行加V认证审核时,理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凭一张悬挂于墙上的营业执照照片即通过该帐号的企业认证,既未核实帐号注册人的身份和情况,亦未要求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说明等,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证据显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方式包括身份认证、营业执照法人认证等多种方式,可见其有能力实现多种认证方式并采用交叉验证的方式对认证企业进行验证,亦应当知晓仅凭一张悬挂于墙上的营业执照照片即对相关帐号进行企业加V认证存在诸多漏洞和风险,但其并未采取相关方式,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三,涉案加盟信息发布于招商加盟-餐饮加盟版块中,餐饮服务行业关乎国计民生,法律法规亦对该行业有诸多规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应对此类信息及此类帐号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经其认证后的帐号发布的涉案加盟信息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 777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网络平台中的认证主体与被诉行为实施主体不一致时,尽管被诉行为并非网络平台直接实施,但是网络平台仍可能因未按其公示的认证规则认证等情形就被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即为此类典型案例。本案明确,网络平台应对其平台内所涉用户的注册信息、其平台的用户认证规则、是否按其规则进行认证等方面提交证据,并应承担与其服务类型、技术能力、认证规则等方面相匹配的平台注意义务。当网络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其平台内用户认证信息与实际侵权实施主体不一致,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京0108民初14377号民事判决书.docx

(2021)京73民终4778号民事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