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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内置式打桩破碎锤”行政处罚案

  原告:烟台劳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烟台劳卡)

  被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烟台军恒)

  【案情摘要】


烟台军恒是ZL201721732378.6号、“一种新型内置式打桩破碎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烟台劳卡与烟台军恒专利权纠纷,由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烟台劳卡生产涉案破碎锤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烟台劳卡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并确认其不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钎杆的限定是完全内置,而非只有一端内置,而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一端在缸体外,只有一端在缸体内,且作为钎杆必然会有一端内置,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判决撤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区域技术类及“三合一”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件。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2021)鲁02知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