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宜家公司)
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简称宜家楼梯公司)、临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简称名德宜家公司)、王某、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简称红星美凯龙日照公司)
【案情摘要】
英特宜家公司是“宜家”“IKE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家具家居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英特宜家公司发现,宜家楼梯公司通过“宜家整木家装”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宣传,大量使用“宜家”“宜家整木”“ENKEA”“ENKEA宜家”等标识,在其开设于红星美凯龙日照公司的加盟店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名德宜家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也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英特宜家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宜家楼梯公司注册“ENKEA”商标为恶意注册,应当禁止其使用。宜家楼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使用的“宜家”“名德宜家”“IKEA”等标识,与英特宜家公司“宜家”“IKEA”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的商标权。红星美凯龙日照公司作为商场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宜家楼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将英特宜家公司“宜家”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宜家楼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赔偿原告300万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红星美凯龙日照公司赔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对驰名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侵权行为人在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近似的“ENKEA”商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在微信公众号、企业名称、域名中大量使用侵犯涉案商标权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有效阻止了“ENKEA”商标的使用,并全额支持权利人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