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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淘公社小程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原告:杭州嗒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嗒氪)

  被告:青岛中康互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中康)

  【案情摘要】


杭州嗒氪与青岛中康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协议》,约定由杭州嗒氪负责《康淘公社小程序》项目开发事宜,开发费用为228000元。协议签订后,青岛中康支付了首期款114000元,杭州嗒氪开发完成后向青岛中康交付了“康淘公社”小程序。之后,杭州嗒氪以青岛中康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14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8400元。青岛中康抗辩称,其收到案外人广州市蓝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警告函,告知“康淘公社”小程序侵犯了“Mall 4j商城系统软件”的著作权,青岛中康向广州市蓝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65000元,青岛中康据此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返还已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嗒氪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青岛中康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但其提供的小程序源代码与案外人店铺商城系统相似度达95%,导致青岛中康不仅没有取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而面临侵权风险并导致损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杭州嗒氪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令驳回杭州嗒氪的诉讼请求、支持青岛中康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基本遵循。本案中,计算机软件开发方不但没有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提供给委托方,且在明知软件侵权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全额支持委托方的反诉请求,对于规范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为,引导从业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树立了市场主体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正向激励导向。


(2022)鲁02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