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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42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448号

  裁判要旨

  以点值或连续区间范围限定的数值的技术特征,对于其是否等同一般应当从严把握,但是不应当排除等同的适用,本案案涉产品是一种扑克牌发牌机,其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发牌限制板底部两个发牌限制片向前倾斜35度,而被诉侵权产品中发牌限制片的倾斜角度为36.5度。涉案专利中在发牌限制板下方设置了两块倾斜的发牌限制片,能够利于将扑克牌向前引导,并与倾斜面接触的待发出的牌越靠下则越靠前,且通过合理设置扑克牌与下托板之间的距离,只允许一张牌通过,可以有效地控制发牌的数量及不易卡死。被诉侵权产品实现发牌控制的原理和采取的手段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角度的微小差别并不会使扑克牌的位置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仍应构成等同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属于点值或连续区间范围数值的技术特征认定的典型案例。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对以点值或连续区间范围限定的数值的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亦未明确。本案技术调查官针对案涉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原理、相关数值所能达到的效果以及数值变化所带来的效果的可预见性、涉案专利的审查状况、差值范围大小等进行了综合考量和客观分析后,作出了相应技术事实判定。法院据此作出裁判。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2023年度的裁判要旨35号案例中也给出了类似的裁判指引,本案对如何认定数值范围的等同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简要案情

  原告于某某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经查询发现,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某网店许诺销售及销售的全自动发牌机,侵犯了于某涛的专利权,另有证据显示该款发牌机系上海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比对过程中,现场拆卸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发牌限制板,经测量其倾角约为36.5度。涉案专利中在发牌限制板下方设置了两块倾斜的发牌限制片,能够利于将扑克牌向前引导,并且与倾斜面接触的待发出的牌越靠下则越靠前,并且通过合理设置扑克牌与下托板之间的距离,只允许一张牌通过,可以有效地控制发牌的数量,并且不易卡死。因此不管倾斜角度为36.5度还是35度,都是通过发牌限制片倾斜的斜面将待发的牌引导向出口,通过控制发牌限制片与下托板之间的距离来控制扑克牌单张发出,手段相同,所能达到的功能和效果也基本相同,并且对发牌限制片角度的调整,不需要对其他部分的结构进行重新设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发牌限制片向前倾斜35度”等同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从而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技术分歧较大,涉及是否全面覆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构成等同以及是否是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近十个争议焦点,技术调查官在充分研读案涉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当庭演示了案涉机器的工作流程,梳理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数值范围问题,技术调查官在充分检索在先判例的基础上,利用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结合多年的专利审查经验,对在先案例和案涉专利的领域特点、技术原理、专利撰写、实质审查的修改情况、无效审查的意见陈述和无效决定意见等进行了充分研判,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不是盲从结论性的意见,避免了技术事实认定的偏差。

  (技术调查官:尹荔)


附判决: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