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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乙融资租赁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权利人通过联络、洽谈、跟访,投入人力、物力成本,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关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等简单信息,还包括客户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并不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交易机会以获取经济利益,可以认定为经营秘密。被诉侵权人基于其获取的客户信息等经营秘密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收益可以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简要案情】

  某甲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赚取资金利差收益,该公司以其掌握的客户信息构成经营秘密为由,起诉请求柏某、某乙融资租赁公司、柏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76880元。柏某、某乙融资租赁公司抗辩案涉客户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构成经营秘密。法院认为,虽然公开渠道能够获取客户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但缺乏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交易意向、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某甲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联络、洽谈,投入了一定成本,从而与案涉两位客户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关客户信息并非容易获取,具有秘密性。某甲融资租赁公司在载有客户信息的系统中给员工设置了账号、密码及不同权限,在员工入职时签署《公司信息资料管理同意书》,劳动合同中亦强调保密制度,体现了其对客户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案涉两位客户与某甲融资租赁公司分别签订了数份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故案涉客户信息属于经营秘密。柏某在某甲融资租赁公司任职期间,长期负责对接包含案涉两位客户在内的客户。在此期间,柏某母亲刘某作为大股东投资了与某甲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某乙融资租赁公司,在没有任何实缴出资额及参保人员的情况下,某乙融资租赁公司与该两家客户分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且自公司成立至今仅签订了这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所需资金均是刘某个人借款筹集。可以合理推定某乙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柏某掌握的案涉客户信息,二者共同实施了侵害某甲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故判决柏某和某乙融资租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甲融资租赁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并按照其侵权获益的一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连带赔偿某甲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损失1176880元。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客户信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是企业的宝贵资产。本案准确认定受侵害企业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经营秘密,在此基础上确认被诉侵权人利用该客户信息与客户签订合同,抢夺交易机会,系对经营秘密的侵害。本案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夺交易机会获取利益的行为予以打击,全额支持受侵害企业的赔偿请求,切实发挥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诉侵权人在判决后主动履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