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人以较低价格获取合同机会,却在开发过程中不合理地要求增加开发费用,应当视为其违反合同约定。委托人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应对开发人增加费用的合理举措,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由开发人承担。
【简要案情】
某文化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就app+公众号+pc网站项目进行开发,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开发服务费108000元,为一次性价格,不作任何调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系统、开发系统、在质保期内对系统正常运营的维护维修等。同时约定,如果没有达到开发要求,双方可协商全额退还系统开发费用。开发过程中,某科技公司陆续要求增加开发费用。在其向某文化公司提交系统测试版本后,双方汇总了《修改意见表》,某科技公司以该意见表增加了新的项目需求为由将报价提高到168000元。某文化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114300元及资金占用费。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修改意见表》直播部分的“需求”内容看,有的是需要修改的内容,有的是缺少的内容,某科技公司主张《修改意见表》提出了新的需求,但未予明确。双方约定费用为一次性价格,不作任何调整,但某科技公司在未举证存在新增需求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增加费用至原合同数额的1.5倍多,应视为单方违约,某文化公司有理由认为如果不增加费用,某科技公司将不再继续解决相关问题,无法完成约定的开发成果。某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其应对某科技公司增加费用的合理举措,故维持一审确认合同解除的判项,改判某科技公司返还某文化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1143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有直播功能的平台成为商家的新需求,亦催生了相应的软件开发。本案属于文化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基于平台搭建而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开发人以较低的合同价格获取开发机会,因开发能力不足导致开发周期延长、开发成本不断提高,有违基本的诚信。本案通过界定开发者的违约责任,对数字经济时代研发能力参差不齐的软件开发者提出警示,想要搭上数字经济的便车并获取红利,必须做到“打铁先要自身硬”,否则就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