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判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表现的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害专利权。
【简要案情】
孙某为专利号为ZL2022XX、名称为“泳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某泳衣商店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构成高度近似设计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要求该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构成相同,但是孙某于2022年4月27日申请案涉专利权,某泳衣商店提交的小红书平台中泳衣推荐截图显示时间和淘宝平台中数位泳衣买家评价时间均早于前述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将上述截图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基本无差异,即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比对文件的外观近似,故某泳衣商店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不侵害孙某的专利权,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事人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应提供申请日前该设计已经公开的证据。本案在对外观设计专利准确理解的基础上,以小红书、淘宝平台中泳衣推荐及评价等截图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判断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从而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涉及的现有设计抗辩类案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