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认定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物物证属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载体,现有证据能够满足技术方案比对的,不以是否提供实物证据作为判定侵权的因素。
【简要案情】
意大利古某公司是一家汽车设备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其作为名称为“用于拆卸和装配车辆的操作头”的发明专利权人,以某铸造公司制造、销售的“翻转拆装头”落入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为由,起诉要求某铸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某省知识产权局在案外人科某公司现场执法处罚的卷宗材料。科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货合同和票据等证据,显示供货商为某铸造公司。某铸造公司辩称其未参加该行政程序,并非生产、销售方,并且提出法院未调取行政扣押物。法院认为,某铸造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合同及票据的出具情况,也不能就其向科某公司出售的产品举证证明是其他产品,或者是科某公司自己生产、销售或从其他第三方购买等。行政扣押的实物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载体,行政执法现场对被诉侵权物即行政扣押物拍摄的照片,能够满足技术方案的比对要求,不影响技术事实的认定,故某铸造公司的侵权事实存在,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古某公司损失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笔录及固定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发明专利权。该案对于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坚持知识产权领域的严格司法保护导向,贯彻国内外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引导我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智造强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