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模板锁紧锁模块装置”“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装置”等技术信息采取服务器存放、设置访问权限、制定并宣贯保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密措施予以保护,防止被公众所知悉。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入职该公司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对知晓了解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先后招揽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并进入其公司工作。2021年5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根据在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涉及技术参数的电子图纸,利用该公司的技术信息为李某某公司绘制运用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技术的泡沫成型机图纸。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开会讨论,明知被告人郑某某所绘制的图纸运用了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仍共同决定将该包含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凹模模具快装锁紧钩技术信息的图纸用于设备生产,并对外销售。经鉴定,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在李某某公司查获的设计图纸、发给零部件加工单位的生产图纸中的技术信息与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技术信息被侵犯,导致损失共计129.0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已向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20万元。
权利人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赔偿损失9.07万元。经法院庭前调解,权利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情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均已缴纳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浙江省湖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从必要性和正当性角度出发,充分考量权利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的成本和效率,对权利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审查后,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在部分被告人前期已履行赔偿的情形下,积极引导权利人与其他被告人调解协商,并达成和解,一体化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既全面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被告人亦因积极履行赔偿获得从轻处罚。此种刑民一体操作实践,对提高权利人维权实效、降低维权成本都有积极意义。该案通过法检常态化工作会商机制,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难题,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也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契合程序优势互补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