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工作等业务,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为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其中被告人何某负责日常经营及销售,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财务结算。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采购明知系假冒“HUAWEI”“H3C”注册商标的光模块并对外出售给多家公司使用,销售金额共计743930元(其中,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78160元,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65770元),违法所得共计394202元。
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已对权利人新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权利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与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审理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该院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十八万元;被告单位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二十九万元;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此案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引入市场化解纷机制的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该院充分发挥市场化解纷的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市场化解纷机制,拓宽了市场化解纷的应用场景,在减少民事诉讼案件的同时,推动了诉源治理,为市场化解纷的“杭州样本”探索新举措、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