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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BELLE”“TATA”“MLB”“TEENMIX”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再通过其开设的档口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渠道进行销售。被告人吴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黄某某分别负责销售记账、资金出纳、对外联络、配货发货等事宜。经统计,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12.9万余双,非法经营数额790余万元。2022年1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沈某通过其参与经营的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假冒“BELLE”“MLB”注册商标的鞋底20125双,非法经营数额272266.1元,业务员张某某负责促成相关业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BELLE”“TATA”“MLB”商标权利人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沈某赔偿其损失160万元。

  【审理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朱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七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黄某某、沈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并适用缓刑;判令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被告人沈某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刑事部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主犯处以较重的主刑及附加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加大刑事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法院允许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以刑事部分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确定权利人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避免权利人因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从而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实现审判组织统一、裁判标准一致,更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劳动,提升审判质效,是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