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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59481745216172微信图片_20250421141538_副本.jpg“”69821745216204微信图片_20250421141542_副本.jpg42791745216232微信图片_20250421141546_副本.jpg”均为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自行购买白坯衣服及商标辅料,找加工厂绣标并包装为成品后,在淘宝店铺“比音奥特莱斯装柜男牌店”销售假冒的“比音勒芬”品牌男装,非法经营数额31万余元。2023年6月2日,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曾就涉案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向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某某(被告人李某妻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院作出判决,认定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赔偿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案民事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且未追究被告人李某民事责任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情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与田某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比音奥特莱斯装柜男牌店”,故李某应对前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与田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还考虑到李某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生产行为,但前述民事判决仅对涉案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评价与处理,故李某的生产行为应当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另行评价,遂判令李某赔偿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14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及与田某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部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民事赔偿虽已经另案部分处理,但考虑到因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侵权人的生产行为未经该案处理,法院未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机械驳回权利人的起诉,而是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性质、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权利人的损失,作出了罪刑相当、赔偿相适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充分弥补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案件生效后,一审法院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将侵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该局作出支持的决定,强化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了市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