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他人处定制假冒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图片”商标标签,从拼多多购买透明塑料瓶具,采用食用大豆油冒充维生素E油的方式将大豆油灌装进塑料瓶内,并贴上订购的假冒商标,在其实际经营的拼多多、淘宝店铺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维生素E油10309瓶,销售金额共计238844.19元,非法获利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扣押塑料油桶(空桶)5个、银黑色iPhone13 Pro手机一部、违法所得18万元。
权利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损失91万元。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赵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被告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情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付并取得谅解。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刑事审判的同时允许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条便捷通道,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同时,本案赵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予以惩处,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态度,有助于形成不敢、不愿、不能侵犯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