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接受被告人范某某的采购订单,以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白坦工业园区某厂房四五楼等地为窝点和仓库,雇佣被告人徐某某、吴某甲、何某甲、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假冒“金霸王”商标各类型号电池共206.7万节,销售金额共计300余万元。2023年2月13日,范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金某某采购假冒“金霸王”商标电池共38.4万节,后被查获,公安机关还在金某某经营的生产窝点、仓库以及货车上查扣大批假冒干电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共计价值26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获利30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乙于2022年6、7月开始,受雇于朱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家中和叶某某家中生产假冒品牌电池,由朱某某接单并提供原材料,被告人吴某乙贴标、包装后销售给何某乙、范某某等人。2023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乙向朱某某订购两批次假冒“金霸王”“劲量”品牌电池,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乙生产,其中第一批次货值83328元,第二批次货值100320元。2023年2月中旬,范某某向朱某某订购100件假冒“金霸王”电池,由吴某乙生产,后被查获,价值5.88万元。后在被告人吴某乙及叶某某家中查扣到大批假冒“金霸王”“超霸”等品牌电池、挂卡、包装盒,价值3.5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美国金某某营运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范某某、何某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理情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何某甲、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朱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某乙、范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徐某某等被告人一年五个月到二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五万元;何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令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范某某、何某乙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25万元、25万元、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朱某某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遂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所涉“金霸王”商标系国际知名品牌,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该系列案件的办理,从源头到销售一条龙打击,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同时通过刑民一体审判,一次性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准确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同时,更高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对于权利人的保障方面,相较于之前的“先刑后民”模式,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根据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将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赔偿给权利人,使得权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在更好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厘清了被告人的退赔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