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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何某乙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刑初1507号

  【基本案情】

  宁波某服饰公司系第13230597号“206117452160891_副本.jpg”、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年4月起,何某甲、何某乙分工合作,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宁波某服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入假冒“PEACEBIRD”“太平鸟”“206117452160891_副本.jpg”商标服装,并在购买的白板服装上加贴“PEACEBIRD”“太平鸟”“206117452160891_副本.jpg”商标标识,加工、包装后通过6家淘宝网店销售。2023年2月,何某甲、何某乙邀请蒋某某(另案处理)又合伙开设2家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太平鸟”品牌服装。至2023年4月,以上8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太平鸟”品牌服装519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价值118万余元的假冒“PEACEBIRD”“太平鸟”“206117452160891_副本.jpg”注册商标服装、标识。案发后,何某乙及蒋某某已向宁波某服饰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宁波某服饰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甲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审理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该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令被告人何某甲赔偿宁波某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6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量和规模,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在主刑及罚金刑方面体现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刑事和解谅解等量刑情节上的差异。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在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听取权利人、被告人对服装行业利润率的意见,并将同案犯已向权利人赔偿的数额、被告人作为权利人品牌代理商的主观恶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依法合理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既体现了对恶意侵权人的经济制裁,也平衡了共同侵权人民事赔偿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