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北京某公司诉河南某公司、合肥某公司、贾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搜索关键词 “搭便车” 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公司系“某直播”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名下移动端直播平台曾获多项荣誉和业绩。2022年9月30日,原告北京某公司发现被告河南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利用“某直播”关键词推广自己的直播产品“某聊视频聊天”,具体表现为在某网站输入关键词“某直播”时,显示排名在前的搜索结果系“某直播”软件,但下载安装完成的实际软件为被告河南某公司所有的“某聊视频聊天”。被告合肥某公司系该网页广告投放主体,被告贾某为被告合肥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某公司将与案涉文字商标“某直播”相同的“某直播”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显性使用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依法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页面显示广告的投放主体,与被告河南某公司具有紧密的商业利益联系,构成共同侵权。因其等已停止侵权行为,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贾某作为被告合肥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未支持原告北京某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