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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抄袭《落叶》等百余幅美术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1.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某某

  2.基本案情

  原告西某某系比利时画家,其主张被告叶某某自1993年起,持续25年创作的百余幅画作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落叶》等画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对被诉侵权画作与涉案13幅权利画作进行整体比对、局部元素组合比对以及局部单一元素比对后,认为从美术作品的视觉效果等角度,被诉122幅侵权画作与涉案13幅权利画作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认定叶某某创作相关画作并进行出版、拍卖等的行为,侵害了西某某涉案13幅权利画作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发行权。据此,判令叶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要旨

  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是从作品的视觉形象特征,例如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对美术作品所体现的艺术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如果二者在整体上仅存在细微差异,以致于出现普通观察者除非刻意寻找差异,否则会倾向于忽略这些差异的情形,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进行比对的权利画作与侵权画作均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将全部涉案画作进行整体考量,同时结合作者的创作经历、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认定侵权程度,从而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4.典型意义

  美术作品承载着特定的时代文化内涵和艺术风格,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不仅是对创作者的保护与激励,也对促进文化艺术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抄袭美术作品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典型案例,通过生效判决明确了两方面裁判规则:应根据创作规律和特性区分美术作品的思想与表达,应考虑美术作品的视觉形象特征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

  一是关于裁判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的考量因素。

  首先应当考量美术作品的创作规律。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将思想转化为表达的渐进过程。在作品最终创作完成之前,作者通常会进行素材搜集、创作构思等思想层面的活动,这一思想活动一般会从创作行为开始之前持续到整个创作过程之中,具体的内容涉及作者对具体事物、社会现象和个人生活经历等的主体观察和个性体验,最后呈现出来的结果还与作者的艺术造诣和审美意趣等紧密相关。通过一定形式的外在表达,作者将处于意识领域中的审美意象进行了最终确认并公之于众,使他人能够借助美术作品这一载体欣赏、评鉴和理解其艺术造诣和审美意趣,同时也在客观上形成了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的范围。

  其次应当考量美术作品的特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美术作品的表达主要在于构图、线条、色彩、形体等美学因素的有机融合所客观呈现的艺术造型。美术作品的艺术形象体现为视觉形象,具有形象直观性、确定性与可视性的特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更加关注外部表现形态,而非具体所绘内容,这与文字作品保护更关注具体写作内容存在显著不同。

  二是关于美术作品之间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在涉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判断被诉侵权画作与权利画作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应比较作者在美术作品表达中所作出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如前所述,美术作品是一种视觉艺术形式,故其呈现的外部表现形态是作品价值所在。不同类型的美术作品受众存在不同特点和欣赏水准,但是美术作品一旦公开发表,其主要面向普通公众,接受普通公众的欣赏和评价,故应当从普通公众的观察角度来考量权利画作与被诉侵权画作各自的视觉形象特征,从而对两件美术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如果二者仅存在细节上的少许差异,从普通公众的角度观察需要刻意寻找、比较才会发觉,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法治日报》上主动发布道歉声明,标志着一场历时五年、跨越国界的美术作品维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本案判决从作品元素、表现形式、整体效果等多个层面,对百余幅被诉侵权画作与权利画作进行了共计303次比对,确保不遗漏每一个细节,在此基础上,结合作者的创作经历、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因素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综合判断,细致厘清了美术作品借鉴与抄袭的边界,最终依法保护了比利时画家的著作权。本判决在为类案审理提供有益参考的同时,亦展现出平等保护外国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传递了公正、透明、开放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