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刑初148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系出租车司机,其与制售假冒西湖龙井茶的方某等人合作,通过拉客进店购买假冒西湖龙井茶等,获取销售额回扣,并帮助方某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等,且销售金额高达36万余元,收取回扣12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6万余元。被告人帮助方某等销售明知是假冒“西湖龙井”“狮峰”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面打击帮助制售假西湖龙井茶的重点案件,涉及假冒西湖龙井背后潜藏的黑色产业链中的一个特殊环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西湖龙井”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早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对出租车司机“骗购”“诱购”假冒西湖龙井茶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针对制售假冒黑灰产业链犯罪的上下游,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打击,坚决将犯罪链条打断、打透、打彻底,切实净化了西湖龙井的市场生态,维护了本地茶企茶农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助力茶产业健康发展,维护西湖龙井品牌形象,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本案入选2023年浙江省“双打护企”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后转让给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第39879697号“狮峰”注册商标、第18061596号“狮峰”注册商标、第169269号“狮峰”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浙江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包括茶叶。2017年至2021年4月,方某、万某、张某(均已判决)租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双峰新村8号合伙经营杭州某茶叶公司,在未获上述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与被告人朱某等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无证导游约定带客到店消费可获取销售额50%左右回扣,由上述人员带客到店,店内服务员再以“西湖龙井”“狮峰龙井”等本地茶名义向游客兜售店内茶叶。利用营业场所位于西湖龙井核心产区的地理优势,在场所外悬挂“西湖龙井茶炒制中心”“龙井问茶”广告牌,采用印有“西湖龙井”“狮峰龙井”标识的包装,虚构店内所售茶叶系“西湖龙井”“狮峰龙井”的事实,将产自非西湖龙井规定产区的茶叶,自行包装后出售给游客。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朱某帮助方某等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等,销售金额360861.15元,收取回扣121459元,个人违法所得60729.5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0729.5元。
【裁判内容】
被告人朱某帮助方明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狮峰”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予以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朱某宣告缓刑。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被告人朱某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72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