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9刑初748号
【裁判要旨】
亚运特殊标志同时登记了特殊标志与美术作品,构成特殊标志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双重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应当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亚运特殊标志具有审美价值,依据现有类别可以保护,故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案涉传播作品的数量达到500件的五倍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考虑到本案被侵权作品的价值在于类似商标、装潢的使用,通过相同、近似的美术作品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进而购买商品,作品使用目的系为利用亚运会的高知名度与高影响力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而并非利用其本身具有独创性的美感吸引潜在受众。同时,涉案侵权载体中性笔本身也具有一定价值,侵权元素在侵权产品之中整体占比有限,故不能简单按照传播作品的数量进行定罪量刑,需要结合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侵权元素比例,同时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刑。
【推荐理由】
本案系杭州地区首例涉亚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判决厘清了亚运特殊标志的法律属性,明确了在构成特殊标志和美术作品双重保护的情况下,宜按照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对未经亚运会组委会许可复制、发行印有涉杭州亚运会图案标志的物件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对蹭热度、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予以否定,更有利于在亚运会召开前夕提升公众对涉亚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维护亚运会周边产品市场的正常经营。该案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运行的实践样本。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公安与检察部门快速衔接,为该案高效审结奠定了基础。亚运期间公、检、法高效协同、上下联动,传递了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协同保护的鲜明理念。本案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自2021年底开始,被告人孙某、潘某合谋,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订购、生产、储存、销售印有涉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等图案标志的中性笔共计11万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潘某通过被告人刘某设计了上述中性笔使用的涉杭州亚运会图案标志的花膜、包装、亚克力挂件等图稿,向被告人陈某订购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亚克力挂件,向被告人吴某等人订购用于包装中性笔的亚运会图案标志印制品,向被告人林某等人订购亚运会图案标志花膜。被告人刘某、陈某、吴某、林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潘某无授权仍擅自生产、销售印有涉杭州亚运会图案标志的中性笔部件并获利。涉案中性笔所用花膜、亚克力挂件、包装盒等,表面所印图形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吉祥物“江南忆”。六被告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即使用杭州亚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特殊标志专有权。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潘某、陈某、刘某、吴某、林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刘某、吴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潘某、陈某、刘某、吴某、林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孙某、潘某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皆适用缓刑,罚金5000-50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