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洪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于2024年2月自行搭建网站,利用数据采集工具从第三方网站非法抓取大量视听作品资源,用于传播。自2024年2月至8月,洪某在收取用户费用后,通过技术手段将付费用户域名与自己搭建的网站后台绑定,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视听作品。洪某采用上述方式传播《楚汉传奇》《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倚天屠龙记》《养蜂人》《泰坦尼克号》《指环王》等视听作品共计53814部,其中已扣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未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国家作品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2328部作品,收取会员费6971元。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洪某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共计53814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在以信息网络方式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中,侵权作品数量众多,且往往涉及外国权利人。本案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对境外作品给予同等保护,再扣除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以“统计+排除”的方式准确合理确定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数量,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