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批量搭建、经营、管理侵权影视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以挂载广告收取费用获利。期间,周某某招聘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作为技术员,负责管理、维护侵权影视网站。经鉴定,案涉侵权影视网站数据库中的作品数量多达29万余条,侵权影视作品7000多部。周某某等人通过虚拟钱包账户收取广告费1667802.77USDT(折合人民币1149万余元),违法所得为738万余元。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738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万至七百五十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营利为目的,搭建侵权影视网站海量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其特殊性在于被告人以USDT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获利。人民法院顺应网络时代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最终合理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此种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