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Q公司是案涉第5*8号商标的注册人。2023年6月6日,Q公司与Z公司签订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Q公司向Z公司转让案涉商标,转让费12万元。2023年6月,Z公司支付转让款12万元。2023年6月8日,Z公司与案外人Y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案涉商标。合同订立后,Y公司依约向Z公司支付了20万元转让款。202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案涉商标无效。2024年9月,另案生效判决判令解除Y公司与Z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Z公司返还转让款20万元。其后,Z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其与Q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并返还合同价款12万元。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宣告无效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此时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案涉商标无效的裁定,对本案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此外,Z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案涉商标是否存在无效的风险具备较高的预判能力,其在签订案涉合同后,立即将案涉商标以明显更高价格转让给案外人,系以获利为目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案涉商标被无效应属于其可预知的商业风险,案涉合同并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据此判决驳回Z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当事人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违反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在成立时显失公平。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结合交易主体、交易目的、交易价格、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审慎判令解除合同,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