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Y公司获准注册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酒(利口酒)、酒(饮料)等,Y公司生产销售的某款白酒,瓶体形状及装潢上窄下宽,呈稳重的陶坛式鼓腹造型,配宽檐式圆形瓶盖,通体覆盖哑光暖黄色釉,瓶腹下方(约1/3高度)环绕仿竹编浮雕条带,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性,该产品经过Y公司多年的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L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在店铺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款白酒使用与Y公司近似的商标,包装装潢亦高度近似。Y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Y公司发现L公司仍然存在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恰逢中秋、国庆“两节”销售旺季,如不及时制止侵权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一审法院及时作出“诉中禁令”裁定,责令L公司先行停止生产和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行为保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经过初步审查判断确认构成侵权,权利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及时制发行为保全裁定,先行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破解知识产权诉讼“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