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9248号
【裁判要旨】
被告作为生产商授权的销售者,拥有合法在先权利基础,且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有正当性,在其权利来源的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按照原有的方式使用该些标识,主观上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涉案商品来源于原告,其行为不应为法律所禁止。相反,原告虽经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但其未对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在先权利标识予以合理避让,抢先注册商标并囤积其他类似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故原告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被告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据以主张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侵权审判领域对滥用商标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典型案件。部分不诚信主体利用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抢注商标,并在抢注成功后以对在先权益享有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牟利。在商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行政程序尚未终结,法院虽无法直接否定涉案商标的效力,但可基于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认定。本案判决从能动司法出发,避免了将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作为认定侵权决定性因素的机械裁判,而从在先权益人标识与原告标识知名度情况、被告标识使用行为的来源、原告权利基础的正当性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认定被告的标识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故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廓清了权利边界,呼应诚信原则,探究实质正义。
【案情介绍】
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械设备、委托加工机柜等,系2017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上的第23175274号“图滕”商标、2019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专用机柜商品上的第43215988号“图滕机柜”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 44566320号“图滕机柜”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的第44886619号“图滕机柜”商标权利人,生产并销售“图滕”“图滕机柜”计算机机柜商品。在行政争议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23175274号、第43215988号商标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裁定第23175274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上、第43215988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因行政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至本案判决时,上述两裁定均未生效。北京某科技公司在第9类上曾注册有“越图腾yuetoteng”及图等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还注册有“TUTEN”“图胜华腾”等商标。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上海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宣传页面使用“图腾”“图腾机柜”的标识侵害其上述四个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4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第44566320号、第44886619号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涉案商品系计算机机柜,与第44566320号、第4488661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均不同,不构成对该两项商标的侵权。第23175274号、第43215988号虽已被宣告无效,但上述两案件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且尚未终结,尚属有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关于是否构成侵权。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深圳某公司自2000年成立起即使用“图腾”字号,自2001年起即对外销售计算机机柜,通过多年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推广,深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图腾”“TOTEN”计算机机柜在该二项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斩获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深圳某公司对于“图腾”字号和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其有权在计算机机柜商品上继续使用相应标识。其次,上海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系基于深圳某公司的在先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在深圳某公司的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原告商标未具有同样知名度的情况下,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不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涉案商品来源于原告,其行为不应为法律禁止。最后,原告与深圳某公司同为计算机机柜商品专业领域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深圳某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所用商标,非但不予以合理避让,反而抢先注册商标并囤积其他类似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据此,北京某科技公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故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第23175274号、第43215988号商标的侵权,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同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