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N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天然水、饮料、包装水的生产销售等,其名下的“某饮用水”“某茶饮料”等产品广受消费者喜爱,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B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经营范围主要为厨卫用品及日用杂品的制造、销售等,并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销售垃圾袋等产品。2024年7月,B公司微信视频号中有主播带货,主播称“大家看这个**(N公司所属品牌饮用水)”“垃圾只配待在垃圾桶里”“速度啊到垃圾桶里面来”,视频里有推销垃圾袋。N公司认为,B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定,商业诋毁的对象多为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对手,但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市场利益的竞合关系和竞争程度发生较大变化。商业诋毁的对象不应简单地仅以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作为认定构成竞争者的标准,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广义竞争关系。B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营范围虽有不同,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但被控侵权人通过出格评论“博出位”,以“拉踩”方式引流,为自己赢得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契合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本案对于厘清网络时代的言论边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