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丝苗”水稻品种的权利人。2019年10月,该品种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让时任A公司副总经理的张某和生产部经理高某以公司名义委托对“某丝苗”进行制种,并签订了制种100亩的合同。随后张某、高某向刘某提供了500斤左右的“某丝苗”的亲本,刘某在制种过程中私自提取“某丝苗”亲本中的保持系(用于繁殖亲本)。其后设立J公司,自2018年5月就开始利用“某丝苗”的亲本材料培育稻谷种子,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160490元。其后,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刘某利用其与A公司进行合作制种过程中私自留存“某丝苗”亲本种子进行繁育,并故意使用所标识种子品种、生产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包装袋包装侵权种子对外销售,时间跨度长,侵权数量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对A公司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确定以A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处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刘某、J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确保育种者的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经济回报,激发育种创新活力,净化种业市场环境,维护健康的产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