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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王某、B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润滑油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B公司等分工配合,非法罐装、生产假冒涉案品牌润滑油,从其他渠道进购假冒涉案品牌润滑油,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销售,构成假冒/销售注册商标罪并处以刑罚。A公司经某润滑油公司授权对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判赔数额。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涉及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润滑油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利润等进行了鉴证,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证报告》真实性均予认可,该《鉴证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状况,且生效刑事判决对该证据亦予以采信,据此计算出王某等人侵权所获利益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以1倍为倍数,判决王某、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民刑交叉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依法采信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做的鉴证报告,并据此计算出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将其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支持权利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侵权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