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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郑某、D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X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通信设备、通信元器件的销售等。郑某曾任该公司销售主管,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郑某负责核心客户某射频电缆公司的维护。D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由郑某配偶李某某与案外人郑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设立。X公司发现,D公司与某射频电缆公司持续发生交易,郑某的个人手机号出现在D公司对某射频电缆公司的报价单上。在郑某工作电脑中发现,D公司向某射频电缆公司出具的报价单、质量问题承诺函等。X公司认为,郑某与D公司共同实施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遂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郑某在任职X公司期间通过配偶持股与他人共同设立D公司,并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D公司使用,与X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明显有违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自2023年起,D公司持续与X公司的客户发生交易,不正当地获取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构成对X公司经营秘密的侵害,判令D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分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商业秘密侵权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抗辩”裁判规则,有效破解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举证难、定损难”等问题,为依法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