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Y公司是第13*2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2021年6月,高某入驻X公司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经营化妆品,店铺于2022年3月更名为“某百货美妆店”,更名后的店铺名称与Y公司案涉商标核心文字部分相同。Y公司认为高某的案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X公司进行第一次投诉。X公司认为该投诉渠道错误,引导其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Y公司根据该指引,进行第二次投诉。X公司受理第二次投诉后,认为该投诉未附权利证明等文件,不构成“有效通知”,要求Y公司补充提交相关证据。Y公司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X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Y公司先后两次向案涉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在该电商平台告知其补充相应材料后,Y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补充,其在前次投诉中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当然及于第二次投诉。鉴于Y公司在第二次投诉中未提供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商标证权利证明及转让材料等相关文件,应当认为其未提交“有效通知”,故对其电商平台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通知-删除”规则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有效通知”的形式要件,适度降低平台对“有效通知”的审核义务,为电商服务平台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合规路径,依法支持平台经济技术创新与业务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