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M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二类(含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口腔科设备及器具,软件)、三类(口腔科材料)医疗器械销售等。2012年1月,M公司就“数字化口腔全景X射线机”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林某等6人先后入职M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研发工作,任职期间均与M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自2017年起,林某等人陆续从M公司离职。2019年5月,D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及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股东包括林某等人。2020年4月,D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宣传,该公司仅花了半年不到的时间,研发团队即完成了案涉项目的研发工作。D公司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递交的“2022年度合肥市产业重点培育品种”申报书载明,案涉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近1亿元。M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生效判决认为,D公司以股份、管理权为诱饵,明知案涉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仍非法获取、使用并公开,林某等人违背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林某等人与D公司分工协作,恶意合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害案涉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D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其在本案中的消极诉讼行为,判令D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8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产替代高端影像设备的技术秘密侵权问题。D公司系M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创办,侵权方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创下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判赔纪录,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传递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保护企业核心技术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