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未公开源代码相关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属于商业秘密。
案情摘要
捷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等业务,其与鱼某公司系关联公司。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陆续入职鱼某公司,并分别担任产品经理、核心软件工程师和硬件部经理。期间,捷某公司与鱼某公司共同在瑞某公司RK3288平台源代码的基础上研发M30等智能终端产品,并由鱼某公司制成主板销售给捷某公司,捷某公司制成智能终端产品对外销售。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均参与上述项目,并与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保密协议。同时,捷某公司和鱼某公司还制定相关保密制度,规定未公开源代码属于公司绝密,对涉案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2021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三人密谋共同离职成立新公司,开展与捷某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离职时与鱼某公司签订了离职保密协议。张某某明知其参与研发的智能终端产品源代码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仍擅自拷贝带走。同年3月,上述三名被告人共同成立锐某公司。2021年8月,方某某得知华某公司需定制生产社保查询终端设备,就与华某公司及其中间商智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约定由锐某公司负责终端产品研发,并完成3C认证,研发费用共计204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某负责使用捷某公司智能终端产品源代码编写底层软件;彭某某负责采购、设计相应的硬件,生产能搭载该软件的主板;方某某负责对接智某公司,商定产品价格及采购数量等。经统计,锐某公司共出售1915块主板给智某公司,实际出库1715块主板,利润为367890.66元。经鉴定,捷某公司“一种简便操作flash存储关键数据的工具”和“一种定制Android摄像头排序方法”源代码相关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涉案社保智能柜面终端、锐某公司服务器和硬盘中的技术信息与捷某公司密点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且在瑞某公司RK3288平台基础源代码中未发现相关密点。2023年6月13日,张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及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某、方某某、彭某某与权利人捷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获得了捷某公司的谅解。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违反保密义务,结伙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共计417890.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故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同时判决将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共同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捌佰玖拾元陆角陆分,退赔给权利人捷某公司。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侵犯未公开源代码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案例。未公开源代码是研发成果、竞争优势、数字经济核心生产力,是不为公众所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属于商业秘密。本案在准确认定未公开源代码性质的基础上,依法打击源代码窃密犯罪,从而有效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与研发投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亦警示所有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企业应健全源代码生命周期保密协议,筑牢技术安全防线。
另外,本案还将“追赃挽损”作为工作重点,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准确认定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促使方某等被告人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真正落实“权利保护与损失挽回并重,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联动,依法惩治与司法救济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