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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测评拉踩商业诋毁纠纷案

  武汉某食品公司与福州某咖啡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2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民终698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视频或直播中无依据地针对他人的商业行为发表不当言论,超出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损害他人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摘要

  武汉某食品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其自有品牌咖啡产品,持续经营三年有余,数十万人关注。福州某咖啡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其抖音账号的视频、直播中,多次针对武汉某食品公司及其咖啡产品进行评价,包括称其咖啡豆系“香精豆”“过季豆”,商品“夹生”“不太新鲜”“超量销售”,咖啡风味“是臭的”“药片苦味”“湿抹布的味道”,暗示其商品产地、商品生产日期造假,称其主播在行业里面名声最臭等,并展示武汉某食品公司的抖音店铺、商品包装及直播画面,针对性指向武汉某食品公司。武汉某食品公司起诉主张福州某咖啡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请求法院判令福州某咖啡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某食品公司、福州某咖啡公司同属咖啡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范围类似,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具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对他人的商业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对于“香精豆”“过季豆”“不新鲜”等说法,福州某咖啡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也未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违背了审慎义务。其次,用“药片”“湿抹布”等形容词来形容咖啡风味有歧义且带有贬低的意味,会导致消费者对武汉某食品公司的商品产生负面印象。最后,福州某咖啡公司通过片面性、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对武汉某食品公司的商业行为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相关公众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损害了武汉某食品公司的商誉,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据此,判令福州某咖啡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

  一审判决后,福州某咖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已成为电商经营的主流模式之一,部分经营者以“对比测评”“行业揭秘”为名,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需要注意,未点名“影射”同样构成商业诋毁。法律认定“指向性”不以明确提及企业名称为限,只要足以“识别指向”即可。结合商品特有包装、行业背景、产品特征,若相关公众可清晰识别特定经营者,即满足特定指向要件。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可依法进行真实、客观的产品说明,但不得捏造事实、片面拉踩。福州某咖啡公司以“实测”作为包装,以看似“直率”的方式,使用无权威佐证的虚假言论进行主观臆断的负面评价,已越过法律边界,从“评价”变为“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竞争不应是“互踩”的零和博弈,而应是“互促”的正向循环。网络也并非言论自由的“特权领地”,只有遵循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才能在公平竞争中赢得市场的尊重和消费者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