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2民初13740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民终90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将他人游戏用户基础及智力创造成果的价值,不正当地转化为自身APP的下载量、用户活跃度,进而获得商业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某科技公司运营某知名跑酷类游戏多年,该游戏在市场上已累积较高知名度。某贸易公司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店上架了三款APP,并在上述三款APP中均设置了该跑酷游戏的皮肤专区,引导玩家赚取金币去兑换该游戏皮肤,以此吸引玩家观看大量广告,等玩家收集足够金币后,又以人机测试为由,让玩家下载注册体验其指定APP,从而获取利益。某科技公司为此诉至法院,主张某贸易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存在攀附某跑酷游戏流量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经营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通过app引导用户兑换的皮肤、道具系用于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游戏,用户在某贸易公司处通过观看广告方式获取特定产品后,就无需通过跑酷游戏进行充值或完成游戏任务,即可获取游戏皮肤、道具,妨碍了游戏正常提供的增值服务,导致某科技公司预期的经营收益减损,损害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某贸易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在特定的互联网领域下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
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利用游戏皮肤吸引用户下载其运营的APP并观看其投放的广告、下载注册体验其指定APP,实质上是未经许可将游戏用户基础及智力创造成果的价值,不正当地转化为自身APP的下载量、用户活跃度,进而获得商业收益,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整体判决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已成为数字文化消费重要场景,在“游戏充值”成为主流的当下,大部分游戏均设置购买“道具/皮肤”模式,以提高玩家游戏体验,也为运营方带来合法收益,用户通过购买获取游戏道具,这是一种合法的、受保护的商业模式。本案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仅仅看双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更要看双方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此消彼长”的损益关联。某贸易公司利用某科技公司的游戏皮肤吸引用户,该行为不仅争夺了原本可能属于某科技公司的用户关注及潜在商业机会,还可能冲击游戏内的虚拟经济,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是司法保护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权益的例证,对维护公平有序的数字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任何破坏数字世界规则的行为,终将受到现实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网络环境中,流量为王,市场主体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竞争法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共同塑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秩序。玩家也应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游戏服务,避免因使用第三方代充导致账号安全风险、财产损失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