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林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25)闽018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民终63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收购违反平台规则转让的权益聚合型会员中的单项会员权益,并用于倒卖经营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某信息技术公司是知名影视网站优酷网的运营者,其为用户提供的付费VIP会员服务包括个性弹幕、广告特权、加速缓存、尊享画质等,涉案事件发生同期优酷VIP会员年卡费用为128元。淘宝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推出包含优酷VIP会员权益在内的88VIP年卡,该年卡的《88VIP视频权益使用规则》规定,88VIP优酷会员权益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售卖或进行账号共享。某贸易公司系林某某设立的一人公司,该公司向淘宝88VIP用户大量收购88VIP优酷会员权益后,在其开设于某东平台的视频会员专营店进行销售,均价70.8元,现相关商品已被下架。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某贸易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林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有偿提供会员VIP服务获得相应的利益及竞争优势,消费者通过88VIP取得的优酷会员权益支出成本明显低于优酷官网标价,同时88VIP优酷会员权益条款明确限制用户进行转让、售卖或账户共享,该限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依法受法律保护。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视频账号会员资格的从业者,理应知晓88VIP优酷会员权益限制,却仍以明显低于官方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还会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因平台终止违规转让的会员权益而利益受损,故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某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7550元,林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权益聚合型会员是一种以单一会员身份为载体,通过商业协议整合多项第三方权益,旨在构建高粘性生态闭环的复合型商业模式,是数字经济从粗放扩张走向高质量发展的产物。权益聚合型会员在法律上并非单一商品,而是包含多项格式合同的身份资格,平台一般会通过权益使用规则条款(或用户协议)明确禁止使用权与会员身份分离,即规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售”。权益聚合型会员的资格享有人拆分销售单项会员权益,违反平台规则,故收购违规出售的单项会员权益用于转售的倒卖行为,亦不具备合法性,且该倒卖行为会导致平台官方渠道客户流失、定价体系失灵、会员生态闭环瓦解、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危害后果,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逻辑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需求,通过认定以违反平台规则的方式收购单项会员权益并转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拓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中的适用边界;通过明确虚拟权益规模化转售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合规风险,划清二手虚拟权益交易的合法性边界,对构建诚信、有序的数字市场生态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