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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作弊账号”破坏游戏生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米某公司与傲某公司、佘某、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01民终42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经营者明知所销售游戏账号系通过外挂生产,仍规模化销售并提供配套服务,实质上属于为上游非法技术提供变现渠道,破坏游戏公平机制与运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米某公司作为游戏领域的头部企业,其热门游戏《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有广大的游戏用户群体。被告傲某公司、佘某、程某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中大量销售使用通过外挂设备生成的游戏账号,该些账号对游戏内装备、道具、人物经验值等进行了修改,使得用户可以不通过积累游戏时长直接取得经验值及地图,以及直接获取需要通过购买才能够获得的装备、道具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系米某公司运营的两款热门游戏,其商业利益主要来源于游戏用户在游戏内购买装备和道具以及包括广告在内的游戏周边拓展的商业合作。米某公司通过维护游戏秩序、丰富游戏内容、提升游戏体验、广告宣传推广等经营行为,对案涉游戏形成了竞争利益。傲某公司、佘某、程某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通过技术手段批量生成的“作弊账号”,实质上攫取了权利人投入巨大成本所形成的用户价值与市场优势。尽管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外挂账号来源于第三方,但其销售行为为上游非法技术手段提供了关键变现渠道和推广助力,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范围与损害后果,构成实质性帮助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行为”。基于此,本案认定傲某公司、佘某、程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拼多多”平台的销售金额计算侵权获利,判决程某、傲某公司赔偿米某公司210万元,佘某对其中5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傲某公司、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并撤回了本案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游戏黑灰产链条中“中间商”责任认定的典型司法实践,对数字经济时代虚拟商品权益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向平台化、生态化、虚拟资产化深度演进,游戏运营者的核心竞争力已从单一内容创作延伸至游戏秩序维护、用户粘性构建、公平机制保障及商业模式可持续性的系统性布局。本案中,被告虽未直接开发外挂软件,但作为专业经营者,长期在电商平台规模化销售通过外挂技术篡改数据生成的“作弊账号”,并配套提供实名信息、快速交付、售后换号等服务,实质为上游非法技术提供关键变现渠道,形成完整黑灰产商业闭环。本案认定该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帮助他人妨碍、破坏网络服务正常运行,明确网络黑灰产各环节参与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为打击“中间商”“渠道商”提供了司法范例。

  网络游戏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业态,其运营过程中沉淀的游戏数据、虚拟道具、用户账号等虚拟商品,是企业投入高额研发成本与运营资源形成的核心数据资产,本质上是新质生产力在数字领域的具体载体。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对游戏数据权益与虚拟商品交易秩序的保护,明确任何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游戏数据、破坏虚拟资产公平获取机制的行为,均构成对权利人数据权益与商业模式的不正当侵害,既维护了游戏产业的创新生态,也为培育以数据驱动、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案也向市场参与者释放明确警示:不得以“技术非己实施”“货源来自第三方”为由逃避对虚拟商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对于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装备道具等明显违反用户协议、可能破坏核心运营模式与数据安全的虚拟商品,经营者应主动履行审查义务,拒绝参与黑灰产链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数字产业健康发展与新质生产力成长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