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龙与深圳某蓬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游戏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他人作品元素,以网络游戏形式再现相关独创性表达,侵犯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郑某龙系台湾知名武侠小说家古龙之子,依法继承并享有《绝代双骄》《陆小凤》《小李飞刀》《楚留香》等古龙系列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深圳某蓬公司、深圳某豆公司开发、运营《盖世豪侠》网络游戏,被告俞某系上述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游戏制作人,被告广州某多公司、珠海某游公司、福州某萌公司(股东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先后参与该游戏运营。各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游戏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古龙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武器、武功、门派、地名等元素,以网络游戏形式再现相关独创性表达。郑某龙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32万余元。各被告辩称游戏未构成改编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已尽审查义务、部分主体超过诉讼时效等。
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行为侵害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1.8万元,并根据各被告运营期间、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
深圳某蓬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台湾地区著作权权利人在大陆维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是明确台胞著作权继受取得的司法认定规则,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在先生效判决确认权利人主体资格,平等保护台胞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消除台胞在大陆维权的主体资格顾虑。二是精准界定著作权改编权保护范围,区分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素材与独创性表达,认定案涉游戏截取组合使用古龙小说中的武侠元素并转化为网络游戏形式构成侵权,明确文化IP“搭便车”式侵权的司法边界。三是合理适用法定赔偿并细化责任分担,综合考量古龙IP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运营规模、营业收入及维权合理开支,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并按开发、运营主体的侵权作用与过错程度划分连带赔偿责任,倒逼游戏行业公司在开发运营过程中履行知识产权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既有力维护台湾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两岸文化IP协同保护、规范文化产业市场秩序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