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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洗稿教唆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白某公司与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教导他人搬运网络资源,通过去除水印、AI洗稿等方式规避平台版权检测以实现营利目的,构成教唆侵权。

  案情摘要

  白某公司是B站、小红书、知乎账号等平台上20余个新媒体账号的实际运营方,对前述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享有著作权。白某公司通过组建专业团队制作原创流量卡推广视频,以“内容—种草—转化”的商业模式推广各大运营商的流量卡进行经营。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同样从事推介运营商号卡并赚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以发展下线代理商作为业务模式。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等共同依托ksjhaoka.com网站运营“卡世界平台”,通过B站账号“我不是卡神啊”及其他上百个企业微信群发布语雀文档,在微信群内以无需自行创作、剪辑视频为核心,教导其下级号卡分销商从白某公司运营的新媒体账号中直接搬运视频及宣传文案,通过简单的去除水印、提供AI工具进行洗稿等方法修改后按照短视频平台的规则加以发布,还直接附白某公司的账号链接作为其“素材库”。

  一审法院认为,榕某公司等四被告因教唆行为构成对白某公司的作品信息传播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对白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榕某公司等停止教唆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950元。

  榕某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竞争模式愈加多样化。在互联网平台中,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依托优质的内容资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品牌资源,以此来增加受众的黏性,提高经营主体的整体竞争力。对于竞争参与者而言,采用、模仿既存的商业模式从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常见的竞争形式。但是,这种模仿应有边界,如果越出了合理的边界,以对竞争对手方的抄袭、攀附、复刻为核心导向,完成对他人服务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则属于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定,对提供AI洗稿的行为作出认定。明确AI洗稿不是简单的内容借鉴,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他人原创作品的剽窃,虽然不曾直接复制原作品,但仍然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内容,仅是在形式上做修改的行为,仍然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民法院未采纳四被告未“直接搬运视频” 应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而是认定平台方将AI洗稿方法纳入教程向代理商普及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行为,为司法实践中认定AI技术滥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参考。裁判思路回应了互联网侵权“去中心化、链条化”的特点,有效破解了“平台躲在代理商背后规避责任”的司法认定难题,对短视频推广、直播带货等依赖“代理分销”的互联网行业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任何通过教唆代理商侵权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