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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网络平台责任边界 护航数字版权生态发展——寻某公司与中某公司、黄某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中某公司经授权出版、发行《怪诞行为学3》等作品,享有作品著作权。黄某梁在寻某公司运营的某购物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案涉作品电子书,其中店铺注册的商品分类为“教育培训 生活兴趣培训 生活兴趣培训(线下)”,商品类型为“卡券(平台生成)”,但案涉电子书商品标注为TXT、PDF等电子版格式,平台审核通过后上架,后于2023年7月下架,同年10月删除链接。中某公司起诉主张,黄某梁销售的案涉作品电子书,与其案涉作品相同,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寻某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黄某梁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寻某公司对黄某梁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寻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制定店铺入驻规则,建立出版物经营资质审查流程,核验黄某梁身份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事前预防侵权措施及审查义务;且在本案诉讼前已自行下架、删除侵权商品链接,无证据证明电商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边界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平台责任性质应基于“通知-删除”规则,而非主动的监管主体责任。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视为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对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社会指引作用,有力助推电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