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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电商公司与汕头某贸易公司、雷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462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295号

  【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直播账号能否以及应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企业名称保护。在功能上,抖音账号昵称承载竞争权益,对于经营者来说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无形财产,粉丝数更直观体现了达成较固定买卖或预期买卖关系的受众群体范围,使经营者具有竞争优势;在性质和法律依据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目的是制止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消费者对于经营主体的识别角度,允许与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不同的称呼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在法条解释上,在同款条文对于自然人的姓名明确其包括与本名不同的笔名、艺名的情况下,基于同样的立法宗旨,应当认为对于企业经营者的称呼也允许与其企业名称不同。涉案直播账号昵称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其显著识别部分“杜子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起到主要识别作用,在商誉承载方面与传统市场企业名称具有相同功能,应作为企业名称受到保护。

  【推荐理由】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直播行业作为近年来强势崛起的新经济业态,逐步成为人们创造劳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蓝海区域。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致使网络权益保护、权利与义务明晰等问题处于模糊地带。从示范效应来说,本案探索了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明确直播账号的法律属性。拟人化的“杜子一”账号虽然经由主播个人的表演而积累粉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其作为商业直播账号使用时已不具有人格利益,而是作为商业标识被使用和识别,据此厘清了人格权保护与商业标识保护的边界。其二是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笔名艺名”延伸至“直播账号”,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企业名称”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了适当扩大解释,以适用数字时代新业态发展的司法需求,系司法在数字经济保障中的能动表现,亦符合立法目的。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日,杭州某电商公司与雷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雷某作为表演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包括快手、抖音、淘宝等以视频、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网友通过文字、网络表情、歌唱等方式交流,统称为“在线演艺及直播带货活动”,杭州某电商公司独家拥有雷某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内容及其关联内容的版权;杭州某电商公司为雷某提供在线演艺及直播带货活动的培训、指导等服务;雷某在“直播秀场的昵称”系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雷某不得以该昵称或其他昵称在其他网站推广相关活动,并且不能更改已有昵称;合作期间雷某所涉全部直播账号持有人均为杭州某电商公司,由杭州某电商公司就所涉直播账号和密码进行调配及保管,直播地点、时间、账号及内容均由杭州某电商公司分配。杭州某电商公司通过员工在抖音平台注册多个以“杜子一”为核心的直播账号,该些账号至2022年3月雷某离开杭州某电商公司时已积累数千到十余万不等粉丝,主要为汕头某某贸易公司等销售化妆品赚取佣金。杭州某电商公司提交的销售明细表显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上述账号销售额总计2500余万元。2022年3月6日,雷某停止在杭州某电商公司处的直播工作。2022年4月13日,汕头某贸易公司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等。汕头某贸易公司注册并由雷某在多个以“杜子依”为核心的抖音账号中作为主播直播带货,所售商品为爵度公司的品牌化妆品。雷某并发布视频称“除了我这个新号杜子依之外 任何冒充杜子一私信你 给你发产品链接 让你购买产品都是骗子”。杭州某电商公司认为雷某、汕头某某贸易公司、汕头某贸易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遂成讼。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功能,抖音账号昵称承载竞争权益。经营者的企业名称、姓名究其功能与商标大致相同,同样具备标识商品来源和质量保证功能。抖音账号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对商品的直接经营,承载了市场商誉,其粉丝数也直观体现其受众群体范围,故账号昵称的功能与传统市场的经营主体名称、姓名相同。其次,关于性质,与民法主要立足于保护人身权的角度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的角度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目的则是制止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消费者对于经营主体的识别角度,允许与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不同的称呼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再次,保护范围的条文解释应作扩大解释。对企业经营者的称呼保护是否仅限于与其企业名称相关,是本案的主要争议所在。新经济业态下的商业销售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可以通过表演使得消费者将账号昵称与主播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关联。同时,即使直播中出镜的主播不同,该直播账号始终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而存在,其账号昵称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对消费者起到主要识别作用,而主播则在此层面之下起到表演作用。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穷尽式列举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应对该法所指企业名称作适当扩大解释。综上,判断一个称呼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名称、姓名,主要取决于该称呼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与企业注册名称不同的经营主体称呼可作为保护对象。综上,原告就抖音账号“杜子一”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基础,遂判决:汕头某贸易公司、雷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杜子依”作为抖音账号昵称、进行经营活动,并连带赔偿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3000元。一审宣判后,汕头某贸易公司、雷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

1审-杭州某电商公司与汕头某贸易公司、雷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doc


2审-杭州某电商公司与汕头某贸易公司、雷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