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
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彭某、王某彬、周某贺合谋出资生产假冒“丹泉洞藏30”酒牟利。彭某委托李某定制假冒酒瓶及外包装,李某转委托张某、马某等人定制酒瓶、瓶盖等包材。周某贺在贵州省茅台镇采购酒体,彭某组织彭某勇、彭某兵、周某权、周某灌装、封装,在广西区内销售。案发后查明,彭某等人生产假冒“丹泉洞藏30”酒163件共978瓶,非法经营数额57万余元;其中36件由周某上转售王某、彭某兵和崔某等人,销往百色、柳州、来宾等地的烟酒商行,获款12.61万元。张某、李某杰加工假冒酒瓶2.6万余个,交付约4000个;马某生产假冒瓶盖、底座、卡扣等配件并交付使用。法院判决认为,案涉商标合法有效,各被告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含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六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广西本土知名白酒品牌制售假刑事典型案例。法院准确适用2025年4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实际销售价格精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实现定罪量刑规范化。案件覆盖生产、加工、包材、销售全环节,对13名被告人分层追责,彰显了对侵犯商标权犯罪“零容忍”的司法立场。判决有力保护了广西本土知名酒业品牌与消费者权益,以司法利剑筑牢地方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护航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