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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侵权警告合理边界 防止诉讼程序滥用——桂林洁某公司与尤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2024年12月,尤某公司向桂林洁某公司发送律师函,指控桂林洁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要求桂林洁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相关产品的库存、宣传销售资料等。桂林洁某公司认为尤某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对其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并导致其生产的产品处于侵权与否的不确定状态,遂于2025年2月向尤某公司送达催告其行使案涉专利权的律师函复函。尤某公司收到复函后,未撤回警告,并针对桂林洁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对此,桂林洁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生产的产品不侵犯尤某公司的专利权,并判令尤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判决认为,尤某公司在收到桂林洁某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复函后,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桂林洁某公司提起的本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典型案例,判决清晰界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程序性质与受理标准。权利人通过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权益是合法行为,但部分权利人可能滥用警告权,通过频繁发函或威胁手段干扰竞争对手正常经营,使被警告人处于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不安状态。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为被警告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使其能在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时,通过诉讼明确自身行为合法性。本案判决有效引导被警告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参与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解决实体争议,有效防止程序滥用与裁判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