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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非专利实施主体 明晰专利运营合法边界——网某北京公司与埃某公司、创某公司、某商贸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某商贸公司是名称为“网络接入管理方法和网络接入设备”发明专利权的被许可人,2021年5月,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网某北京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网某北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某商贸公司撤回起诉(以下简称前案诉讼)。2022年9月,网某北京公司认为埃某公司、创某公司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NPE,指拥有专利权但并不直接从事专利产品的制造或技术研发,在实际生产中不使用该专利的主体,其主要通过专利运营、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方式来获取收益),故意串通授权全球范围内的多家空壳公司,向网某北京公司多次发起专利侵权行政投诉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包括授权某商贸公司提起的前案诉讼,埃某公司、创某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诉请判令三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认为,某商贸公司提起前案诉讼未明显超出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具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意思通谋联络,亦不能证明三被告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判决驳回网某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西首例涉非专利实施主体(NPE)诉讼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判断的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为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的核心诉求,非专利实施主体在专利市场中应运而生。非专利实施主体实施的正常专利运营行为,可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起到“活化”专利的作用。但当非专利实施主体以提起专利诉讼作为实施专利运营行为时,如何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需结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本案未因非专利实施主体身份而预设否定评价,通过全面查明权利基础以及前案诉讼情况作出判决,有助于降低创新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