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
2016年,柳州五某公司为实施2.0T项目,在与安某公司进行商务与技术沟通后,向安某公司发函确定该公司为其2.0T项目中平衡轴总成和曲轴斜齿圈两个零部件(以下称标的零部件)的供应商,要求安某公司开发标的零部件并在量产后向柳州五某公司供货,相关模具费等分摊至标的零部件量产单价中。安某公司成立项目组按照柳州五某公司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了标的零部件的开发,并多次向柳州五某公司提供了样品,具备量产条件。之后,因柳州五某公司未按项目约定时间安排量产,导致项目实际处于终止状态。安某公司诉请判令柳州五某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模具及设备费、在库半成品及原材料费、下级供应商索赔费用。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整车企业战略转型引发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当事人就案涉技术开发、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并无合同或协议等书面约定,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案情的抽丝剥茧,从证据所反映的项目招投标、审批过程以及多份磋商函件所反映的当事人在委托开发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诚信原则准确认定双方的违约事实,从避免产业链连锁反应、减小企业诉累的角度出发,经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工作,促成和解。本案调解结案有效弥补了守约方的前期开发成本,避免了违约方因高额赔偿陷入经营困境,有助于维护本地汽车产业链的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