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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专利等同比对方法 护航工业技术创新发展——盛某公司与海某特科技公司、海某特控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盛某公司系“一种用于全自动离心机的导气接头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其主张海某特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全自动刮刀卸料上悬式离心机所配套导气接头装置,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海某特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认为,等同侵权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而非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经核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案涉专利静密封环座及其通过定位销II与密封壳体相连接的结构,技术手段、实现功能、达到效果与专利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此差异不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轻易联想到的简单替换。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盛某公司诉讼请求。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力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阻碍科技创新的典型案例。判决确立“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而非整体方案比对”的方法,厘清“三个基本相同”与“无需创造性劳动能够联想”的判断尺度,明确专利等同侵权判定的认定规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对广西工业制造领域专利纠纷审理具有类案指引作用,有效助力营造鼓励创新、尊重规则的产业生态,护航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