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行政裁决案

  原告: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赵某谋

  【案情摘要】赵某谋是“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因与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出处理请求。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认为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擦窗机器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裁决结果事实有误,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责令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当事人争议的“驱动模组使第一清洁元件不转动,并使第二清洁元件沿第一旋转方向转动”等技术特征,通过当庭开机演示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专利技术特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侵害案涉专利权与赵某谋达成调解并支付赔偿款,在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均为调解协议所涉客户退货的产品,但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准确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厘清本案争议与当事人就案涉专利侵权纠纷在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关系,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裁决,对侵权行为人与专利权人达成调解后继续以“售后维修更换”为由实施的侵权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本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恶意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统一了专利侵权判定与证据认定标准,有效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