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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炼狱”游戏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魏某政

  被告人:伍某福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

  【案情摘要】被告人王某、魏某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购买正版网络游戏源代码,王某对其源代码进行破解修改运行后,两被告人共同经营修改后的网络游戏。被告人王某将修改后的不同版本的网络游戏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等。被告人伍某福为游戏搭建兑换平台提供充值服务并赚取手续费。各被告人另分别出资私设游戏服务器,通过QQ群进行宣传、推广。经鉴定,上述游戏与正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山东省首例通过破解、修改游戏源代码,并私设服务器运营盗版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本案明确了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边界,不仅将破解、修改源代码并私设服务器的源头侵权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而且延伸至推广销售、兑换充值等环节,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惩治。本案的审理保护了新兴产业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以裁判确立边界,以规则稳定预期,以保护激励创新的司法导向。